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中“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 Q1 的,每低于1.0%扣 0.2分;该项记分公式为: K1=20-[(Q1-q1)/Q1]×100×0.3(0≤K1≤20)”修改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 Q1 的,每低于1.0%扣 0.2分;该项记分公式为: K1=20-[(Q1-q1)/Q1]×100×0.2(0≤K1≤20)”。
其余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湖北阖霖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