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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远安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HBSJ-202505SL-01100700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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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SJ-202505SL-0110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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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 湖北远安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 (项目名称)已经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远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2〕28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湖北远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建设资金已落实,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资本金20%,银行贷款80%) ,招标人为 湖北远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花林寺镇 。 建设规模:远安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花林寺镇境内,上水库位于花林寺镇宝华村的敬家沟,下水库位于沮河右岸支流鸣凤河中上游段宝华河。电站距宜昌直线距离约 45km,距武汉直线距离约 253km。电站建成后主要承担湖北电力系统调峰、 填谷、调频、调相、储能和紧急事故备用任务。根据湖北电网负荷、电源分布和电网构架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需求空间及合理布局要求,从满足电网调峰需求,提高电网运行安全性、可靠性及经济性等方面考虑,远安抽水蓄能电站的供电范围考虑为湖北电网。远安抽水蓄能电站为一等大(1)型工程,电站装机容量 1200MW(4×300MW)。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和开关站等组成。 其他: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澄清答疑(如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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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环境保护监理服务内容:工程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部分核查;施工期和试运行期上水库工程、下水库工程、输水系统工程、地下厂房工程、开关站工程及永久公路等各枢纽施工工区,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等施工辅助设施,生活区、弃渣场、料场、水库库区等所有工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区域的环境保护方案及措施实施过程的日常检查督促;编制环境保护监理相关报告,对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进行监理,协助招标人进行达标创优、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工作。 2.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内容:工程设计文件中水土保持部分核查;施工期和试运行期上水库工程、下水库工程、输水系统工程、地下厂房工程、开关站工程及永久公路等各枢纽施工工区,弃渣场、料场、生活区、直接影响区以及其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区域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过程的日常检查督促;编制水土保持监理相关报告等,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监理,协助招标人进行达标创优、水土保持竣工验收等工作。 3.其他工作:配合招标人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管理体系(方案)的建设、执行与完善,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宣传与培训工作;填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信息统计,总结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情况;协助招标人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内部关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项目合同结算材料;完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过程中文件、报告及影像等相关资料归档;完成招标人布置的其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标段划分:1个标段 。 计划监理与相关服务期/监理服务期: 2396日历天,其中计划开始日期: 2026年6月10日(实际开始服务日期以招标人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为准)。本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期至本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束(以完成验收信息公示,并取得相关验收备案手续为止)、缺陷责任期等合同期限内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完成,且合同通过验收为止。暂定2026年6月~2032年12月(具体以实际水土保持设施、环境保护专项验收为止),实际服务期限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最高投标限价:558.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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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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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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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 资质,近5年(2021年1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个在建或完建的总装机容量100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合同业绩。分别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环境保护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的两个不同合同的监理业绩可合并认定为一个有效业绩,业绩证明应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和签字盖章页等),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工程规模,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其业绩不予认可。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他要求:(1)人员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 ①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近10年(2016年1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在1个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环境保护或水土保持监理项目中担任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业绩需提供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体现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职务姓名的合同页、签字盖章页,如合同页中未体现姓名,投标人可提供业主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工程规模,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其业绩不予认可)。 ②具有环境相关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③具有环保或者水保专业相应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业资格应互补。 环保专业资格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 水保专业资格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 (2)财务要求、信誉要求:详见附录一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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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5月10日至2026年06月01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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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6月02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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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标相关事宜 | ||||||||||||||||||||||||||||||||||||||||
| 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如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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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评标办法 |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ww.hbbidcloud.cn/shengbenji/)、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www.hbggzyfwpt.cn)、四川能源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cny.tfygcgfw.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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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行政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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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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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