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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07国道与官埠大道贯通工程(EPC)(HBNX-202605GL-00200100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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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NX-202605GL-00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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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新107国道与官埠大道贯通工程(EPC)(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新107国道与官埠大道贯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咸发改审批〔2026〕20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申请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业主为咸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人为咸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本项目 GTEPC-1 (标段/包名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 建设规模:在新107国道北侧设置连接道路,长 343m,分别平交新107国道和官埠大道。在平交口设置信号灯控和电子警察,并对4处交叉路口进行改造。该道路为二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23m,项目概算总投资1899.37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341.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84.82万元、预备费73.05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政府一般债券资金。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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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本项目标段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进行建设,具体范围如下: 1、工程设计:本项目[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照明、排水、其他工程等]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等工作。 2、工程施工:标段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涵、排水、照明、绿化、交通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GTEPC-1标段。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08-08 合同估算价:15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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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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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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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其中一家单位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另一家单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3)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4)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任务分工。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只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5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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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5月30日至2026年06月0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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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7月30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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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标相关事宜 | |||||||||||||||||||||||||||||||||||||||||||||||||||||||||||||||||||||||||||||
|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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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评标办法 |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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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行政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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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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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为范本的固定格式无法编辑,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与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注的要求不一致的,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注的要求为准。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各项证书的扫描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相应证明材料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除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1项的资质最低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2项的资质要求。 5、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独立投标人需同时满足附录3中第(1)、(2)、(3)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第(1)、(2)、(3)要求中的多个时,该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设计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设计业绩不予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3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施工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施工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4、(1)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公路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注: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同指:EPC项目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下同)并承担该项目公路工程全部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公路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设计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施工业绩可予以认定。 5、同一标段公路工程设计项目,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公路工程设计业绩不予认可;同一标段工程施工项目,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7、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8、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第1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为准,投标文件中直接附系统截屏资料(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截屏资料不予认可);截屏资料的内容必须完全反映业绩最低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否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2)第2、3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以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为准,投标文件中直接附网页截图(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截屏资料不予认可);截屏资料的内容必须完全反映业绩最低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否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认定时间以交工日期为准。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还应提供该业绩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 9、投标人的施工业绩中里程的认定标准不扣除桥涵和隧道长度。 10、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11、投标人填报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12、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 1、“近三年”是指从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GTEPC-1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职称证(仅设计负责人提供)的扫描件;(2)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扫描件;(3)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建造师资格仅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的网页截图为依据,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或截图载明的有效期已失效,视为建造师资格无效。投标人提供了满足要求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建造师网页截图的,视为项目经理具备有效的建造师资格;(4)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主要人员2025年9月份(含2025年9月份)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3、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其他材料”中的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提供了有效的“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资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如有)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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