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一中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第1次答疑澄清公告
招标编号:HBXS-202607QG-004001
各投标人:
根据投标人提问,现回复如下:
问:1、GB/T 30559.2-2017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并非强制性执行标准。现行电梯强制安全标准 GB 7588 未强制要求电梯需达到 A/B 级能效。本项目为校园常规公用建筑电梯,该高能效指标超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国标常规电梯轿厢运行噪音限值高于 52dB (A),该项噪音指标要求严苛;同时满足整机 A 级能效 + 轿厢噪音≤52dB (A) 并持有整机 CMA/CNAS 联合专项检测报告的厂商数量极少,国内多数主流合规电梯品牌难以满足该项高分条件。该评分条款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以不合理技术指标限制竞争,涉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性对待。 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评分项 “3、节能与降噪配置”; 异议请求及建议:建议删除本项节能与降噪配置梯度评分条款。
答:《GB/T30559.2-2017》电梯能效等级标准,为电梯产品的能效评估提供了统一依据,电梯作为建筑物中的重要能耗单元,其运行效率直接影响整座建筑的能源消耗。明确的能耗及效率标准,能够让电梯制造商、使用者及管理者有据可依。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在选购电梯时做出更科学的选择,也促使制造商不断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以满足更高的能效要求。
根据《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23)第4.3.6条规定,额定速度小于等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轿厢内最大噪声不超过55分贝;本技术评分标准要求不超过52分贝,是适中的,不存在要求严苛。
“满足整机A级能效、额定速度下轿厢噪音52dB(A)、提供整机CMA/CNAS专项检测报告”,“满足整机B级能效、额定速度下轿厢噪音58dB(A)、提供整机CMA/CNAS专项检测报告”作为2个评分等级,不是否决投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
问: 2、依据电梯相关国家标准及特种设备管理规范,门机系统不属于电梯安全部件,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内不单独涵盖门机型式试验内容。该条款不合理增设投标门槛,变相要求投标人必须使用原厂品牌门机,限制不同品牌合规门机配套使用,构成倾向性、排他性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评分项 产品技术规格、运行稳定性; 异议请求及建议:将门机系统从 “必须与整梯同品牌、单独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评分项中移除。
答 :门机系统是保证乘客进出电梯的重要安全部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23)中”防夹人装置和门缓冲机制必须符合灵敏度和响应时间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产品技术规格、运行稳定性中要求电梯的安全部件(曳引机、控制柜、门机系统、安全钳、限速器)与电梯品牌一致,其兼容匹配是为了保证电梯运行安全可靠,不存在倾向性、排它性。
问:3、国标、电梯行业标准仅强制制动器型式试验最低 200 万次动作要求,1000 万次、500 万次属于远超常规使用的极限试验指标。本项目为普通中小学教学、食堂配套电梯,日均启停频次低,不存在高频高强度使用工况,超高试验次数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 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评分项 “投标设备技术 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 异议请求及建议:调整制动器计分梯度,将满分档试验次数下调至国标适配区间,取消 1000 万次、500 万次超高荷载计分要求,以 200 万次合规型式报告作为基础得分依据。
答:电梯制动器型式试验次数按200万、500万、1000万作为3个评分等级,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
问:4、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中未列明各台电梯提升高度参数。电梯提升高度是设备选型、材料配置、成本测算的核心技术参数,缺少该项关键数据,各投标人无法精准核算设备造价,报价偏差较大,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异议请求及建议:请采购人补充提供每台电梯对应的提升高度技术参数。
答:电梯提升高度参数详见本次答疑澄清附件图纸,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5、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9时00分,现将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8月25日9时00分。
本澄清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及时自行查看。
招标人:浠水县第一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京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