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明阳塘矿区南矿段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施工总承包产销一体化(招标编号:HBSX-202609KC-003001001)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湖北省随县明阳塘矿区南矿段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编号:HBSX-202609KC-003001001)作如下澄清:
问题1:招标文件P193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1本次招标矿石销售结算单价不低于152.65元/m3(含税价),矿石开采结算单价不高于23.89元/m3(含税价),此价格为开采劳务价,仅包括开采劳务价格包含直接生产操作人员工资、生产用水、生产用电、开采油耗、机械维修及耗材(不含圆盘锯、绳锯耗材更换)、开采劳务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包含为维持矿山正常运转的“五职五矿”管理人员费用、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道路养护及维修、堆场维护、环境检测、设备大修、圆盘锯及绳锯耗材更换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该部分每年增加的费用据实计算并分摊计入原石开采成本、销售价格,投标人按此执行。(1)建议矿石开采结算单价(开采劳务价)包含的内容按照预公告版本。将“此价格为开采劳务价,仅包括开采劳务价格包含直接生产操作员工资、生产用水、生产用电、开采油耗、机械维修及耗材(不含圆盘锯、绳锯耗材更换)、开采劳务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修改为“此价格为开采劳务价,仅包括开采劳务价格包含直接生产操作员工资、生产用水、生产用电(不含圆盘锯、绳锯用电)、开采油耗、机械维修及耗材(不含圆盘锯、绳锯耗材更换)、开采劳务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2)建议将“不包含为维持矿山正常运转的‘五职五矿’管理人员费用、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道路养护及维修、堆场维护、环境检测、设备大修、圆盘锯及绳锯耗材更换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该部分每年增加的费用据实计算并分摊计入原石开采成本、销售价格,投标人按此执行。”修改为“不包含为维持矿山正常运转的‘五职五矿’管理人员费用、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道路养护及维修、堆场维护、环境检测、设备大修、圆盘锯及绳锯的用电和耗材更换、原石破碎及运输等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该部分每年增加的费用据实计算并计入原石开采总成本中,结算及支付方式由招标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或在销售价格中进行核减,投标人按此执行。”
回复1:问题(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1中“该部分每年增加的费用据实计算并分摊计入原石开采成本、销售价格,投标人按此执行”解释为:“矿石开采结算单价未包含的费用,由招标人据实进行结算并支付,上述费用根据实际矿石开采量折算为单价计入矿石开采结算单价和矿石销售结算单价。”
问题2::招标文件P150专用合同条款12.4.1第(三)矿石购销价款支付约定:“矿石原石购销价款,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开具合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对应结算价款,同时结算周期内当月预付下一个月矿石原石购销价款”(1)取消每月预付次月矿石货款的约定。
(2)矿石销售回款直接支付至矿石所有权人即发包人账户,承包人不经手矿石购销资金,不承担矿石采购预付义务;若承包人参与矿石代销工作,设置销货款闭环对冲机制,矿石销售回款优先覆盖对应矿石货款,承包人不再另行垫付资金。
回复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问题3招标文件P150专用合同条款12.4.1建安工程费支付约定:“建安工程费预付款10%;完成50%工程量付至35%;完成80%工程量付至6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0%;内审完成付至98.5%,1.5%尾款两年质保期满付清;国家审计部门任何时候审计本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退回多计工程款。”(1)优化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提高施工过程各节点以及实体竣工验收后的付款比例,完成50% 工程量付至 40%;完成 80% 工程量付至 70%;区分工程实体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两件事项,实体竣工验收完成即执行对应付款节点,取消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 80% 工程款支付的前置约束;(2)限定国家审计追溯时效与适用情形,删除“任何时候审计均无条件退回工程款”的表述;内审结算完成后,仅查实承包人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情形的,才可要求承包人退回对应工程款。
回复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4:招标文件P192,2.2条表述为:“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弃土场及废石堆场的建设,负责矿山、弃土场及废石堆场在矿石开采生产过程中和最终边界永久性边坡修护和复垦复绿事宜,并承担其费用。申请修改为: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弃土场及废石堆场的建设,负责矿山、弃土场及废石堆场在矿石开采生产过程中和最终边界永久性边坡修护和复垦复绿事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据实或另行签订协议结算。
回复4:该项修改为:“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弃土场及废石堆场的建设,负责矿山、弃土场及废石堆场在矿石开采生产过程中和最终边界永久性边坡修护和复垦复绿事宜。”
问题5:招标文件P136,原文表述为:“⑥承包人应基于项目现有全部条件开展施工工作,若因本项目特殊属性。现场现状及产权相关客观因素,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施工调整。返工整改及其他各类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及相关责任。”
回复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6:招标文件P6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原文表述为:“最终实际合同结算价以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金额或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金额为准。”申请修改为:⑥发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和运营期的相关证照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若因本项目特殊属性、现场现状及产权相关客观因素,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施工调整、返工整改及其他各类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7:招标文件P192,原文表述为:“负责矿山的生产组织和安全环保日常管理,承担矿石开采为原石过程的全部成本费用支出”。 申请修改为:负责矿山的生产组织和安全环保日常管理,承担矿石开采劳务价,其他成本费用据实结算。
回复7:该项修改为“负责矿山的生产组织和安全环保日常管理。”
问题8:招标文件P19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2.1原文表述为:“负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经审批的矿山设计施工方案,严格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818完成矿山建设及各项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确保矿山基建工程通过安全,职卫,环保的“三同时”验收。”请提供 “经审批的矿山设计施工方案”。
回复8:矿山设计施工方案将在中标后提供。
问题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所载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与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所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点不一致。申请添加备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所载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目录自拟。
回复9:可以按照评分因素列目录编制,技术标内容自行编制,无强制要求。
问题10:招标文件138页(3)矿石销售,表述为“承包人(乙方)须向随州市区域外拓展销售,原则上不得在随县行政区域内销售(联合体成员单位除外)”。建议删除此条款内容。
回复1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1:本次招标要求矿石销售结算单价不低于152.65元/m³(含税价)。经现行市场调研及成交数据统计,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问:建议修改为:中标后双方依据现行市场价格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明确矿石销售结算价格,并根据行业情况波动设定动态调整机制,进双方书面确认后每年度调整石材销售价格。上述内容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回复1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应充分了解《勘探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所有内容。如本项目与勘探报告载明的资源储量或矿石品质不一致,中标人不得因实际资源量少于勘探报告载明的可采储量或因矿石实际品质低于勘探报告中描述的标准而向招标人追索。” 问:该条款应属于发包人责任。申请修改为:招标人应对提供的勘探报告准确性负责,若出现资源储量或矿石品质不一致,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原石销售价格及年度开采目标。
回复1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3: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5.3:“矿石开采结算单价与用水用电、柴油采购、炸药与爆破服务费用直接挂钩,因价格政策调整,每年可调整一次,经双方共同论证同意后签订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调价应以双方论证一致为前提,未明确基准价格、调整幅度计算公式及协商不成的处理机制;协商不成时水、电、柴油、炸药价格上涨成本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问:请明确各项挂钩费用的基准价格、调价公式与触发条件,增加协商不成时按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价格调整的兜底条款。
回复1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签订时商定。
问题14: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1.1:“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定额人工费的调整执行《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冶建定(2012)50号)要求”,调差触发幅度留白。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1:“1、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风险,(3)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招标文件前后矛盾,约定不明确,存在以下问题:(1)专用条款调差触发幅度未填写,是否调差及可调材料范围不明。(2)若理解为不予调整,基建期钢材、柴油、炸药等价格上涨成本全部由投标人承担。(3)通用、专用和合同价格条款在价格波动和调整方面矛盾。 问:建议明确调差触发幅度为正负5%,列明可调价材料范围、基准期价格及调整公式。
回复1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5:招标文件要求“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本项目运输量较为繁重,现状社会道路条件差,存在所需道路维修加固的漏项问题,风险较大。 问:是否可修改为: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1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6:招标文件要求:“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管线,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红线范围内,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及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按时足额向发包人缴纳上月所发生的水、电费用(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机械锯切设备(圆盘锯、金刚石绳锯)用电量较大,目前未见用电专项设计,控制价未见该部分设施费用。该部分费用是否由发包人承担?若由发包人负责,需明确发包人最晚提供承包人使用期限及逾期责任。 问:用电专项设计及用电设施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请予以明确。
回复16:用电专项设计及用电设施费用后期将由发包人承担并实施。
问题17: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问:设备需前期采购,采购金额大,等基建施工完结算周期太长。该项目中设备购置部分暂估金额较大,建议基建期中土建部分及机械设备购置采用分段结算的方式。
回复17:合同签订时商定。
问题18:招标文件P153:“a.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之基本咨询费约定。竣工结算审核造价超施工合同价10%的,基本审核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未超 10%的基本审核咨询费由发包人承担。b.竣工结算审核咨询之审(增)减咨询费约定。竣工结算审(增)减额 3%以内(含 3%)的审核咨询费由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审(增)减额 3%以外的审核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 存在以下问题:(1)基本费设置不合理,送审金额是否超施工合同额与基本费无关,基本费均由发包人承担。 (2)审减费约定3%不合理,应按照市场一般约定,建议调整为10%。 (3)请提供《关于造价咨询单位库使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文件。 问:申请修改为:a.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之基本咨询费约定。基本审核咨询费由发包人承担;b.竣工结算审核咨询之审(增)减咨询费约定。竣工结算审(增)减额 10%以内(含 10%)的审核咨询费由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审(增)减额 10%以外的审核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
回复18: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9:(4)竣工结算中标下浮率的约定。项目竣工结算下浮率=[1-中标价(不含暂列金、暂估价)÷财审预算价或招标预算价(下浮前,不含暂列金、暂估价)]×100%。财审预算价或招标预算价(下浮前)是指,项目预算送财政局评审后未按照《送审请示》标准下浮前的审后预算价;或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独立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审的,未按照下浮标准下浮前的项目预算价。” 问:该合同为清单工程量固定单价合同,不存在结算下浮率,此处是否有误?
回复19:无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为清单固定单价合同。
问题20:招标文件中关于各类违约罚款违约金过于严苛,不合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特殊原因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20%。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群体上访事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问:请降低各类罚款金额。
回复2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1:部分单价偏低,请提供招标控制价所有综合单价分析表进行核实。
回复2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2:(1)招文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一套报价格式,招文附件1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另外一套EXCEL表格式。 问:报价时以哪个格式为准? (2)业主提供的清单表中无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明细,是否直接按控制价计入?业主提供的清单表中无计日工清单项及工程量,但第五章报价格式工程量清单中4.2计日工表中要求填报劳务/材料/施工机械/计日工汇总表。 问:该部分是否需要填报?若需请业主补充提供清单工程量。
回复22:本项目的清单格式和要求,均以招标人提供的附件格式填报。
问题23:专用合同条款 3.1:“承包人应基于项目现有全部条件开展施工工作,若因本项目特殊属性、现场现状及产权相关客观因素,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施工调整、返工整改及其他各类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及相关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不实施或者变更部分建设内容,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该条款属于宽泛风险兜底约定,将征地拆迁、林地审批、矿区权属、群众阻工等属于发包人应当完成的前置义务风险全部转由承包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62 号)第三条,发包单位对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该概括兜底条款存在被扩大解释,将因发包人手续、现场交付缺陷引发的安全事故损失归责承包人的风险。矿山临建设施、设备投入巨大,若因发包人前置手续不完善、现场交付条件不达标造成停工,将产生大额沉没成本。为厘清甲乙双方风险边界、避免后续争议,申请予以调整。 问:是否可修改为:(1)因发包人征地、林地、权属、审批手续不完善、移交现场条件不满足施工要求等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费用增加,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应予以签证计取对应费用并顺延工期。 (2)发包人取消、删减部分建设内容的,应对承包人已实际发生的成本及合理预期利润予以补偿。 (3)明确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划分,采矿权人承担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仅因承包人施工作业行为直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利用本兜底条款转嫁因发包人手续、现场条件缺陷所引发的安全相关损失。
回复23: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4:专用合同条款 3.1 (2)矿石开采:“承包人每年原石开采量不低于160万m³;当年实际开采量低于计划开采量,按差额开采方量乘以当年矿石销售平均价的 30% 从履约保函扣除;连续两年未达保底开采量,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甲方原因、自然灾害可以免责”。 矿山实际开采产出受矿体地质条件、环保督查、属地管控等多重不可控外部因素制约,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作业义务,无法完全掌控开采产出规模。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承包人作为施工承包方,不应承担超出施工可控范围的产量经营保底责任;合同仅笼统约定 “政府行为” 免责,未对概念界定,地质恶化、环保督察、主管部门临时停工是否免责约定不清;招标文件未提供160万m³/ 年开采规模对应的地质资源测算资料。在非承包人可控因素下,仍存在保函被扣划、合同被解除的重大履约风险,为明确考核边界、合理分担矿山地质与政策风险,申请予以澄清调整。 问:申请修改: (1)优先取消承包人年度保底开采产量考核及对应的保函扣罚、合同解除条款。 (2)若保留开采产量考核,请招标人书面提供 160 万 m³/ 年开采规模对应的地质资源测算依据。 (3)细化免责情形,将矿体地质条件恶化、环保督察、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指令停工明确纳入免责范围;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开采产量不达标的,不计入产量考核、不予扣罚保函,对应工期予以顺延。
回复2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5:专用合同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不平衡报价项目综合单价超限价 10%,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结算价最高按限价 110% 结算,排除 1.13 条款工程量偏差 ±15% 调价规则;隐蔽工程结算必须提交第三方勘测报告、照片视频,否则不予计量;施工用电量只允许按定额标准计量,不以实际用电量计量。” 矿山工程实施过程极易发生工程量变更增加。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 9.6 条,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发生偏差,达到约定幅度应当调整合同价款。本条款直接排除工程量偏差 ±15% 调价规则,锁死新增工程量调价通道;隐蔽工程结算强制要求提交第三方勘测报告,会带来额外检测成本;矿山大功率开采设备多,现场实际用电量和定额用电量差异较大,差额部分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存在实际发生费用无法得到计量补偿的履约风险。为公平计量实际施工投入,申请予以调整。 问:申请修改:(1)恢复工程量偏差 ±15% 调价规则,不平衡报价项目同样适用该调价规则。 (2)隐蔽工程以监理单位验收记录作为主要计量依据,仅当甲乙双方对隐蔽工程事实发生争议时,才启动第三方勘测。 (3)施工用电量按照施工现场实际发生量予以计量结算。
回复25: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6:专用合同条款 12.1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包含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上涨风险,市场涨价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仅法律、法规、政策性计费标准调整可以调整价格。” 本项目整体周期长达 6 年,矿山开采炸药、柴油、工程机械租赁等主材、机械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 9.8 条,合同履行期间,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应按约定调整价款。合同没有设置市场物价波动调差机制,全部市场涨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存在较大项目亏损风险。 问:为合理分担大宗商品市场波动风险,申请予以补充调差约定。申请增加炸药、柴油等矿山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调差机制,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时,可对合同综合单价予以相应调整。
回复2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7:投标人须知 1.4.2:“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仅约定联合体通用规则,未针对本项目矿石销售业务明确成员分工、义务分担、2000万元矿石包销见索即付保函出具主体;联合体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招标人,相关事项不明确将造成履约权责不清,申请予以书面明确。 问:请明确(1)若采用联合体投标,矿石销售相关经营义务是否可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2)2000万元矿石包销见索即付保函,是仅由联合体牵头方出具,还是联合体各方共同出具。
回复27:(1)若为联合体投标,矿石销售由联合体中承担销售任务单位承担,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注明;(2)2000万元矿石包销见索即付保函由联合体承担矿石销售任务的单位提供。
问题28:通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问:请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完善不可抗力范围,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主管部门指令停产纳入不可抗力范畴;发生前述情形的,工期相应顺延,同时免除承包人产量、销量对应的考核违约责任。
回复28: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9: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提交 2000 万元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但独立保函的有效期、到期、终止、返还属于核心交易条款。条款仅要求承包人提交该保函,但没有约定保函有效截止时间、到期续开条件、保函义务履行完毕之后退还条件及时限。项目承包周期长,存在保函到期失效、保函退还缺少合同依据的履约风险。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29:相关内容以本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3.1条表述为准,未明部分合同签订时商定。
问题30:本招标项目湖北省随县明阳塘矿区南矿段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施工总承包产销一体化;查明饰面用花岗岩矿资源量矿石量 8050.6 万立方米 (荒料量约 2753.5 万立方米)。请招标人确认,发包人已取得本项目全部合法有效的采矿及配套许可文件,并承诺在整个合同履行周期内维持相关证照持续有效;因发包人证照瑕疵、证照到期续办不顺利造成矿山停工、开采产量不足,不属于承包人违约,工期予以顺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回复30:招标人职责及费用承担已在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明确。
问题31: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均未包含供水、供电工程内容。请明确该部分工程是否属于本工程基建范围;如属于,请提供相应设计资料。
回复31:供水、供电工程属于后期的机电工程安装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问题32:本项目招标范围为矿石开采:主要包括土石渣剥离、废石剥离、剥离物处置、矿石开采。”本工程招标范围包含开采部分相关内容,但施工图纸中未见开采相关设计内容,请提供相应设计资料。
回复32:开采方案和开采计划最终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为准。
问题33:施工图纸中未见2#排土场截排水沟、沉砂池、挡土墙、2#排土场道路施工内容。请明确2#排土场及排土场道路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33:#排土场及排土场道路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问题34:矿区西侧锯切刀头焊接厂房、矿区东南侧污水沉淀池及办公生活区均未见相应施工图纸。请明确相关建设内容是否属于本工程基建范围;如属于,请提供相应设计资料。
回复34:矿区西侧锯切刀头焊接厂房、矿区东南侧污水沉淀池及办公生活区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问题35:施工图纸中未明确设计剥采比,根据已公示初步设计资料,初设第1.2.4经济技术指标表格中,剥采比为0.198;但是3.2.5剥采比小节中,剥采比为0.2087;3.3.2.1生产规模小节,剥采比按照0.2043计算。未明确设计剥采比。请明确设计剥采比以哪个数据为准。
回复35:设计剥采比以“1:0.2087”为准。
问题36:未明确销售单位是否需要施工资质。申请修改为:联合体中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若联合体单位不承担施工责任则无需提供相关资质。
回复36: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根据联合体协议中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确定单位资质。
问题37:投标文件格式中两个投标函附录格式分别适用于2010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请明确按照哪一个格式进行填写,或是均需填写。
回复37: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填写。
问题38:招标文件《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备注中明确表述“《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的要求: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 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 2 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矿山、冶炼、施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但在招标文件按第3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表述为“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建议前后文保持一致或明确以《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为准,避免引起歧义。
回复38: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以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为准。
问题39: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提供预付保函并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回。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解除”可否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提供预付保函并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产值完成合同额30%时开始扣回,每完成1%合同额扣除预付款的2%,合同额80%完成预付款全额扣除。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解除”
回复39: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为题40:招标文件P194,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矿石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矿、粗破筛分产生的废石、环保吸尘产生粉末物、水洗产生的泥饼的处置由招标人负责处置。”“招标人在处置副产矿、废石、粉尘物和泥饼时,如能对外销售,招标人则按照销售收入的50%向中标人支付生产费用;若无法对外销售的,由中标人负责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填埋区域,装卸及运输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消纳费由招标人承担。”初步设计年副产矿量173.16万m³,外销定价权与销售节奏由招标人掌握,销售收入50%的分成能否覆盖加工生产成本待定;无法外销时装卸及运输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申请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副产矿加工责任界面、外销定价机制与结算周期。 (2)明确填埋区域位置、运距及装卸运输费用的计量标准,或改为按实际发生量据实计量由招标人承担。 (3)开采单价由招标人限价,单价不包含副产矿、废石、粉尘物和泥饼等生产及处置费用,生产费用或运输装卸费用以及消纳费均由招标人承担。
回复40: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1.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要求中:矿石开采费(含废石剥离)上限控制价(含税)23.89元/m3,P249报价一览表中矿石开采费(含废石剥离)报价。该处含废石剥离对单价理解存在歧义。请明确此处“含废石剥离”的含义,是否理解为开采期废石剥离的工程量也按此单价结算?
回复41: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2.招标文件未明确暂估价付款条款。本项目暂估价全部为机械设备,费用占比大,且需在项目前期进行招标,资金计划尤其重要,关系后期能否顺利完成暂估价招标工作。请招标人明确暂估价工程付款条款。
回复41:暂估价工程招标工作以后期招标签订合同为准。
43.开采费怎么计价:是按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方案中剥离量+可采储量X开采费23.89元。请予明确。
回复43:请参照执行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1及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1项相关要求相关要求。
44.原石销售怎么计量:是按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方案中剥离量+可采储量X销售价152.65元。请予明确。
回复44:请参照执行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2及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1项相关要求。
45.将招标文件中“10.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招标标段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修改为:“本招标标段参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
46.本项目招标范围包含矿山基建工程、矿石开采、矿石销售三个部分,其中矿山基建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管。
本澄清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为准。除上述内容以外,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作修改。
特此公告。
随州市汉随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