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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市政基础设施更新项目(一期)EPC总承包(HBJS-202610SZ-018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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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JS-202610SZ-01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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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京山市市政基础设施更新项目(一期)EPC总承包已由京山市行政审批局以京审批字[2026]23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京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京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致和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 | ||||||||||||||||||||||||||||||||||||||||
| 建设项目地点:京山市轻机大道、人民大道、新阳大道、新市大道、京山大道、富水大道、京源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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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规模:项目维修整治7条道路,具体包括如下: 1、轻机大道(楚望大道至申公路)段:标线7372.53平方米,清槽及地面变形缝2260米; 2、人民大道(绿林路至申公路)段:标线5226.94平方米,面层拉毛及沥青混凝土路面37688平方米,抗裂贴3768.8平方米; 3、新阳大道非机动车道改造(绿林路一新阳二路段): 清槽及地面变形缝1155米,拆除恢复路面600平方米,铣刨及沥青混凝土路面4750平方米; 4、新市大道(三王路至沿河北路)段:标线7426.8平方米,铣刨及沥青混凝土路面3800平方米; 5、京山大道(申公路至牛皇山路)段:铣刨及沥青混凝土路面9060平方米,拆除恢复路面1948平方米,井盖维修调平83个,边沟修复518米; 6、富水大道(轻机大道至温泉大道)段:清槽及地面变形缝3890米; 7、京源东路(景观大道至盘堰路)段:清槽及地面变形缝673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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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91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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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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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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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①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设计综合甲级;②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③业绩要求:(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投标人提供近五年(从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1项(①或者②或者③)业绩。①单项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市政工程设计业绩;②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业绩;③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
(2)投标申请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①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②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③项目配备人员: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或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证书;具备岗位证的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各1人,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④所有拟派项目人员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在册正式员工,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3)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2023年-2025年经审计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财务)报告(提供扫描件,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4)信誉要求: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⑧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应当提供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才能参与投标,投标相关事宜均由牵头人负责; (2)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3)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4)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加投标; (6)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4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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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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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定量评审+定性评审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推荐定标候选人,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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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 ||||||||||||||||||||||||||||||||||||||||
|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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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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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示时间 | ||||||||||||||||||||||||||||||||||||||||
| 2026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14日。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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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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