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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养殖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运行及科研(HBSJ-202404SL-015016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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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SJ-202404SL-015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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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以水许可决〔2024〕2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 | ||||||||||||||||||||||||||||||||||||||||
| 建设项目地点:湖北省恩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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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规模:工程为Ⅱ等大(2)型工程,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1处,放流齐口裂腹鱼、光唇裂腹鱼、多鳞白甲鱼、小口白甲鱼、泉水鱼、中华倒刺鲃、青石爬鮡、长阳鮡等8种鱼类共22.0万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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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787.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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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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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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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在人员、设备、技术、科研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 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具有1项鱼类增殖站鱼类养殖工艺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和1项鱼类增殖站运行管理业绩(1个合同可包含鱼类增殖站鱼类养殖工艺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和鱼类增殖站运行管理业绩)。业绩须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须至少包含:合同价款、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设备清单或运行管理内容等信息);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除提供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分工内容或合同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范围来确定相应业绩。
(4)拟任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自然科学或水产专业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或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至少担任过1个增殖放流站鱼类养殖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或鱼类增殖站运行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经历;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自然科学或水产专业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或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至少担任过1个增殖放流站鱼类养殖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或鱼类增殖放流站运行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经历。以上人员均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6 个月投标单位社保缴纳证明、职称证书扫描件和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须至少包含:合同价款、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等信息)扫描件,如合同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息,需提供发包方书面盖章证明材料。)。
(5)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没有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 3.2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项鱼类增殖站运行管理业绩(1个合同可包含鱼类增殖站鱼类养殖工艺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和鱼类增殖站运行管理业绩);联合体成员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项鱼类增殖站鱼类养殖工艺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须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须至少包含:合同价款、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设备清单或运行管理内容等信息);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除提供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分工内容或合同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范围来确定相应业绩。(3)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4)联合体允许不超过2家单位组成;(5)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6)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4其他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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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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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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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 ||||||||||||||||||||||||||||||||||||||||
|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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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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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示时间 | ||||||||||||||||||||||||||||||||||||||||
| 2026年02月03日至2026年02月05日。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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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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