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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殡仪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一标段(HBTF-202607FJ-007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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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TF-202607FJ-007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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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团风县殡仪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名称)已由团风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团发改审批[2026]108号、团发改审批[2026]10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团风县民政局,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团风县民政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乐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 | ||||||||||||||||||||||||||||||||||||||||
| 建设项目地点:回龙山镇独尊山村(团风县殡仪馆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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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645.64平方米,新建单层遗体处理楼一栋,配套配置遗体处理等相关设备,同步建设遗体处理楼区域强弱电、给排水、暖通、消防、室外道路及绿化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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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729.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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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本项目建安工程费516.54万元,设计费21.75万元,基本预备费28.86万元,设备采购费162.2万元(基本预备费和设备采购费为固定报价包含在合同价里,此部分不予竞争,具体以项目实施情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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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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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
3.1.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①设计单位须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施工单位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1.3人员要求:
①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册在投标人单位,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②拟派施工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册在投标人单位,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③拟派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贰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工程师资格,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④以上人员均应为本单位人员,提供2026年度任意月份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
3.1.4财务要求:须提供近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要求)。
3.1.5信誉要求: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投标人自行声明)。。 3.2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上述第3.1条的规定。③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④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名等相关事宜。⑤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4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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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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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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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 ||||||||||||||||||||||||||||||||||||||||
|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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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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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示时间 | ||||||||||||||||||||||||||||||||||||||||
| 2026年07月28日至2026年07月30日。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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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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