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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世纪大道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服务(HBYC-202610GL-006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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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YC-202610GL-006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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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应城市世纪大道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服务已由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应发改审批[2026]12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应城市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省部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0%招标人为应城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嘉之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 | ||||||||||||||||||||||||||||||||||||||||
| 建设项目地点:应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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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规模:该项目起于沪蓉高速上跨212 省道桥梁处,止于汉宜大道,全长约 8.2 公里,本次实施长度约 7.8 公里,不包含沙岗路至长荆大道段约 0.4 公里段面。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结构工程及附属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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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178.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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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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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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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同时具备: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3.投标人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备案,备案的工程咨询业务包含公路专业,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含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咨询乙级;,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近5年独立承担过一项一级公路改造、改建或新建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①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③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④ 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⑤ 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⑥没有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⑦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⑧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项目负责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路线专业分项负责人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负责人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绿化工程分项负责人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配套附属设施负责人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2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所有规定;(2)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 2 家;(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4)组合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3.4其他要求: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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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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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办法采用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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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 ||||||||||||||||||||||||||||||||||||||||
|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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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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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示时间 | ||||||||||||||||||||||||||||||||||||||||
| 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0月21日。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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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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