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改公管〔2025〕278号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要求,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省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牵头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明确的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商务、能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企招标人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招标投标犯罪行为,严惩操纵招标投标市场的犯罪团伙。
四、招标投标监管活动存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职责交叉等情形的,其行政监管工作由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负责。
五、民航、通信等工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分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附件
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编号 | 项目 类别 | 项目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设施工程等 | 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行政监督部门 |
2 | 市政公用工程 |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 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市政公用工程行政监督部门 |
3 | 公路 工程 | 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及环保、其他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4 | 水运 工程 | 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5 | 地方铁路工程 |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相关工程 | 招标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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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利 工程 | 水库工程、引水工程、堤防工程、分蓄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大中型灌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力发电工程等 | 水利部门 |
7 | 自然资源工程 |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防治工程 | 自然资源部门 |
8 | 生态环境工程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支持的建设工程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9 | 能源 工程 | 煤炭的开采、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运输,电力生产和输送(不含垃圾焚烧发电),可再生能源(不含农村能源)、能源转换与储存项目等 | 能源部门 |
10 | 林草 工程 |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 | 林业部门 |
11 | 农业农村工程 | 农田建设工程等 | 农业农村部门 |
12 | 广播电视工程 |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 | 广播电视部门 |
13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商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