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对竹溪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燃气管网智慧化)EPC建设项目(标段编号HBZH-202511QT-002001001)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澄清:
问1:异议事项:招标公告3.1→2、→②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须按照对应的联合体分工职责分别具备以上资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事实依据: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燃气场站及管道相关设备安装、附属设施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专业资质仅能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本项目涉及燃气场站及压力管道,本项目设计单位还应具备市政行业(城镇燃气)资质。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压力管道设计单位需取得压力管道设计公用管道GB1许可。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甲级资质仅能承担通信广电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并不能承担本项目总体设计工作。
答1:关于设计资质要求的说明
1.资质设置与项目核心需求相匹配。本项目主要内容为燃气管网安全智能感知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建设,其技术核心在于物联网传感设备布点设计、数据通信传输网络架构、智能监测平台开发与集成。这要求供应商具备强大的通信网络规划、数据传输设计、软硬件集成及信息化平台构建能力。通信与广电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其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其在通信网络系统(含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设计方面具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型项目设计经验,其专业能力与本项目对通信传输、数据组网和信息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高度契合。
2.市政类及GB1资质非本项目核心技术要求。GB1资质主要针对燃气输配管道本身的设计、安装、维修等压力管道相关活动。而本项目聚焦于在现有燃气管网井基础上加装感知设备并构建监测网络,基本不涉及燃气压力管道的新建或结构性改造设计,因此非本项目核心技术资质要求。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资质主要涵盖燃气场站、调压站、输配管网系统的整体规划与设计。本项目内容为“燃气泄漏感知设备的点位设计和施工”,属于在既有管网井基础上的智能化监测深化设计,而非燃气工程主体管道的新建敷设。因此,采用通信与广电行业甲级资质能更精准地契合本项目当前的技术侧重点。
项目资质要求是基于项目实际技术特点和需求审慎设定的,旨在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完成项目核心内容所需的技术实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立法精神,具有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
问2:异议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获奖:投标人连续20年或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得4分,连续10年或以上但不满20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事实依据:该评分标准要求企业至少成立10年以上,且具备相当规模,严重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答2:关于“守合同重信用”年限设置的说明
1.“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公信力。该证书是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和颁发,是官方对企业合同管理、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正面认可,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评定标准严格,通常要求企业注册满一定年限、无行政处罚记录、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履约率高且无重大违规行为。
2.年限设置的合理性。本项目是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重点民生工程,技术复杂、投资巨大,且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招标人需要评估供应商的长期稳定性和持续履约能力。“连续20年”的要求,旨在遴选出那些不仅在当前,而且在较长历史周期内均能保持良好商业信誉和稳定经营状态的供应商。这有助于降低因供应商自身经营风险给项目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是保障重大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该设置是基于项目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旨在“择优选择经营存续周期长、综合实力雄厚、履约信誉良好的企业”,并非排斥特定投标人,而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致的高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问3: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3:关于小微企业参与资格的说明
1.法律并未禁止设置高要求。《招标投标法》的宗旨是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法律并未强制所有项目都必须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对于技术复杂、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应的资格条件与评审标准,以选择综合实力最强的供应商,这符合法律中“择优”原则。
2.项目特殊性决定需择优选择。本项目建设内容复杂,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对供应商的技术实力、项目经验、长期履约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均有极高要求。设置较高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如对企业长期信誉和特定资质的要求),是为了确保中标供应商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此项重任,保障工程质量和长期稳定运行。这并非针对企业规模进行限制,而是基于项目需求对供应商综合实力提出的合理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无论规模大小,均在统一标准下公平竞争。若小微企业具备相应的实力,同样可以参与。
综上所述,我方已对贵公司的质疑点进行了全面、审慎的核查。经复核,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设计资质的要求、“守合同重信用”年限的设置以及基于项目复杂性择优选择供应商的原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具有充分的事实和逻辑依据,并未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8日